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安〔2022〕48号
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进一步创 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 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 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建立“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 台”,切实推进全省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托“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运用互联网 感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 模式。实现全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扬尘监测、数字全景影 像云日志、深基坑可视化安全监控、升降机和塔机安全监测数据在线采集、协调共享。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智慧监管体系,推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 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全省建筑工地智慧化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 实施范围及系统设置要求
(一)智慧监管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以及造价2000万以上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地全部纳入智慧 监管范围。以上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视频 监控系统、扬尘监测系统、数字全景影像云日志系统、深基 坑可视化监测系统、升降机和塔机安全监测系统并将数据接 入“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系统对接标准见附
件。
(二)通信网络系统设置要求
根据项目位置就近选择有接入网络资源的通信运营商 提供电路及日志云存储。通信运营商应至少提供20M 以上互 联网专线或同等网络质量的移动通信专网,为建筑工地智慧 监管平台提供专有通信网络。在施工现场的网络安装方面, 对于固定安装,且具备布线条件的区域,如办公室、出入口、 周界,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对于开放空间,且不具备布线 条件的区域,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对于封闭空间,如地下 室、隧道或建筑内部,不具备布线条件,宜采用无线无源技术进行通信。
(三)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1.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车辆冲洗台,工 地制高点、材料堆放处等位置设置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1处监控点;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2处监控点。
2.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轨道交通 工程建筑工地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或根据现场网络布线条件设置视频监控点。
3.视频监控设置应保证对施工现场全范围覆盖,能够展 现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或关键主体进度,必要时大型单体项目 或跨区域线性项目可设置多个监控单位。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应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 控制技术要求》 (GB/T28181-2016) 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T292-2012) 的相关要求。
(四)扬尘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 置1个监测点;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 置2个扬尘监测点;设置1个扬尘监测点的,应设置在工地 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的,其中1个应设 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其余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 范围内,可直接监测工地现场主要施工区域。对于占地面积
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的监测设备应取得“双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 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CPA 证书),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
据传输标准》 (HJ212-2017) 相关要求。
2.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轨道交通 工程建筑工地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扬尘监控点。监测 设备应取得“双证”,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
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212-2017) 相关要求。
3.扬尘监测系统需上传PM2.5、PM10、TSP、 噪声数据; 扬尘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应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尘监测数据;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高于4米。
(五)数字全景影像云日志系统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应安装带有夜视功能的全景成像测量摄像机, 主体工程施工前,安装在塔吊等施工现场制高点上,应根据 现场平面布置图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全覆盖安装。房屋建筑工 程按单位工程设置设备(每增加一个单位工程需增加一台全 景成像测量摄像机),轨道交通工程、单跨跨度30m 及以上 的一般市政工程,按覆盖每半径50~100米设置一个。数字 全景影像云日志应记录自主体工程开工至主体工程全部完 工的全部施工作业面图像及测量坐标系数据,应支持任意时间点,任意位置空间的回看,回测能力。
(六)深基坑可视化监测系统
房屋建筑工程在基坑工程阶段应设置可视化实时监测 系统。基坑测量摄像机应在桩基、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前,在 基坑边的对角位置各安装一台基坑测量摄像机,确保基坑壁 全部处在监控范围内。可视化监测系统应在被监测基坑面粘贴激光标靶及校准标靶。
(七)升降机和塔机安全监测系统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每台塔式起重机和 施工升降机都应安装起重机械监测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 应安装在起重机和升降机相应部位,不得损伤塔吊受力结 构,不得改变塔吊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三、 运营服务
鼓励通信运营商针对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加大通信网络 资源、云服务资源及现场应用服务的建设与投资。通信运营 商可提供包含通信网络、云服务、现场应用设备(含安装、 调试)在内的整体租赁服务,以减少施工单位部署压力,并 保证各级住建部门和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通过“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施线上监管。
四、 明确责任
1.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应 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扬尘监测系统、数字全景影像云日志系统、深基坑可视化监测系统、升降机和
塔机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数据接入工作,并做好相应资金保障。
2.施工单位是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应 按照系统设置要求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扬尘监测系统、数字 全景影像云日志系统、深基坑可视化监测系统、升降机和塔 机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数据接入工作。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管理。
3.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 落实智慧化工地建设,并将其纳入日常检查及巡查。对未落 实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和属地住建部门。
五、 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推进措施,鼓励先 行先试,确保工作有序推进。2022年12月31 日前,要完成 各级住建部门监管账号申请、项目汇总录入和试点工地系统 接入工作;2023年3月31 日前,要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智慧
监管工作。
2.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推进,督促建筑工地按 要求实施智慧化工地建设,并将其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 容。要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资
本参与“智慧工地”建设,保障各项经费。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价规则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支办法和计 取标准。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宣传智慧工地应用成果和取得 的经济、社会效益,定期举办技术交流研讨,积极组织线上线下观摩,为建筑工地智慧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与省住建厅联系, 并做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以及与运维单位的 技术对接。省住建厅将适时派出验收组,对各地建筑工地智
慧监管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省住建厅质安处:杨炟,13897980157
智慧平台技术支持:张斯尧,18604041830
附件:辽宁省智慧工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硬件配置要求(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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